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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肥料標識·內容和要求

    [2014/11/21]

      《肥料標識·內容和要求》國家標準

      為了規范肥料標識,國家質(zhì)量監督檢驗檢疫局于2001年7月26日發(fā)布了《肥料標識·內容和要求》(Fertilizer marking-presentation and declaration)國家標準(GB 18382-2001)。自2002年1月1日起,肥料生產(chǎn)企業(yè)生產(chǎn)的肥料銷(xiāo)售包裝上的肥料標識應符合該標準;自2002年7月1日起,市場(chǎng)上停止銷(xiāo)售肥料標識不符合該標準的肥料。該標準為強制執行性標準,由全國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標準化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歸口并負責解釋,F將主要內容刊登如下。

      1 范圍

      本標準規定了肥料標識的基本原則、一般要求及標識內容等。

     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(chǎn)、銷(xiāo)售的肥料。

      2 引用標準

     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(guò)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(shí)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(huì )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      GB 190-19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 191-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/T 14436-1993 工業(yè)產(chǎn)品保證文件,總則

      3 定義

     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:

      3.1 標識 marking

      用于識別肥料產(chǎn)品及其質(zhì)量、數量、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(chēng)。標識可以用文字、符號、圖案以及其他說(shuō)明物等表示。

      3.2 標簽 label

      供識別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資料的紙片、塑料片或者包裝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。

      3.3 包裝肥料 packed fertilizer

      預先包裝于容器中,以備交付給客戶(hù)的肥料。

      3.4 容器 container

      直接與肥料相接觸并可按其單位量運輸或貯存的密閉貯器(例如袋、瓶、槽、桶)。

      注:個(gè)別國家肥料超大尺寸包裝的產(chǎn)品稱(chēng)為散裝。

      3.5 肥料 fertilizer

      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。

      3.6 緩效肥料 slow-release fertilizer

      養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狀態(tài),能在一段時(shí)間內緩慢釋放供植物持續吸收利用的肥料。

      3.7 包膜肥料 coated fertilizer

      為改善肥料功效和(或)性能,在其顆粒表面涂以其他物質(zhì)薄層制成的肥料。

      3.8 復混肥料 compound fertilizer

      氮、磷、鉀三種養分中,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化學(xué)方法和(或)摻混方法制成的肥料。

      3.9 復合肥料 complex fertilizer

      氮、磷、鉀三種養分,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僅由化學(xué)方法制成的肥料,是復混肥料的一種。

      3.10 有機-無(wú)機復混肥料 organic-inorganic compound fer-tilizer

      含有一定量有機質(zhì)的復混肥料。

      3.11 單一肥料 straight fertilizer

      氮、磷、鉀三種養分中,僅具有一種養分標明量的氮肥、磷肥或鉀肥的通稱(chēng)。

      3.12 大量元素(主要養分) primary nutrient;macronutri-ent

      對元素氮、磷、鉀的通稱(chēng)。

      3.13 中量元素(次要養分) secondary element;nutrient

      對元素鈣、鎂、硫等的通稱(chēng)。

      3.14 微量元素(微量養分) trace element;micronutrient

      植物生長(cháng)所必需的,但相對來(lái)說(shuō)是少量的元素,例如硼、錳、鐵、鋅、銅、鉬或鈷等。

      3.15 肥料品位 fertilizer grade

      以百分數表示的肥料養分含量。

      3.16 配合式 formula

      按N-P205-K20(總氮-有效五氧化二磷-氧化鉀)順序,用阿拉伯數字分別表示其在復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種方式。

      注:“0”表示肥料中不含該元素。

      3.17 標明量 declarable content

      在肥料或土壤調理劑標簽或質(zhì)量證明書(shū)上標明的元素(或氧化物)含量。

      3.18 總養分 total primary nutrient

      總氮、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鉀含量之和,以質(zhì)量百分數計。

      4 原理

      規定標識的主要內容及定出肥料包裝容器上的標識尺寸、位置、文字、圖形等大小,以使用戶(hù)鑒別肥料并確定其特性。這些規定因所用的容器不同而異:

      ———裝大于25kg(或25L)肥料的,或

      ———裝5-25kg(或5-25L)肥料的,或

      ———裝小于5kg(或5L)肥料的。

      5 基本原則

      5.1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,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,并符合相應產(chǎn)品標準的規定。

      5.2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,必須準確、科學(xué)、通俗易懂。

      5.3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,不得以錯誤的、引起誤解的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。

      5.4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,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(yǔ)言、圖形、符號導致用戶(hù)將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質(zhì)與另一肥料產(chǎn)品混淆。

      6 一般要求

      標識所標注的所有內容,應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統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。

      6.1 文字

      標識中的文字應使用規范漢字,可以同時(shí)使用少數民族文字、漢語(yǔ)拼音及外文(養分名稱(chēng)可以用化學(xué)元素符號或分子式表示),漢語(yǔ)拼音和外文字體應小于相應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。

      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。

      6.2 圖示

      應符合GB 190和GB 191的規定。

      6.3 顏色

      使用的顏色應醒目、突出、易使用戶(hù)特別注意并能迅速識別。

      6.4 耐久性和可用性

      直接印在包裝上,應保證在產(chǎn)品的可預計壽命期內的耐久性,并保持清晰可見(jiàn)。

      6.5 標識的形式

      分為外包裝標識、合格證、質(zhì)量證明書(shū)、說(shuō)明書(shū)及標簽等。

      7 標識內容

      7.1 肥料名稱(chēng)及商標

      7.1.1 應標明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已經(jīng)規定的肥料名稱(chēng)。對商品名稱(chēng)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(chēng),可在產(chǎn)品名稱(chēng)下以小1號字體(見(jiàn)10.1.3)予以標注。

      7.1.2 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對產(chǎn)品名稱(chēng)沒(méi)有規定的,應使用不會(huì )引起用戶(hù)、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(chēng)。

      7.1.3 產(chǎn)品名稱(chēng)不允許添加帶有不實(shí)、夸大性質(zhì)的詞語(yǔ),如“高效×××”、“××肥王”、“全元素××肥料”等。

      7.1.4 企業(yè)可以標注經(jīng)注冊登記的商標。

      7.2 肥料規格、等級和凈含量

      7.2.1 肥料產(chǎn)品標準中已規定規格、等級、類(lèi)別的,應標明相應的規格、等級、類(lèi)別。若僅標明養分含量,則視為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全項技術(shù)指標符合養分含量所對應的產(chǎn)品等級要求。

      7.2.2 肥料產(chǎn)品單件包裝上應標明凈含量。凈含量標注應符合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》的要求。

      7.3 養分含量

      應以單一數值標明養分的含量。

      7.3.1 單一肥料

      7.3.1.1 應標明單一養分的百分含量。

      7.3.1.2 若加入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,可標明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(以元素單質(zhì)計,下同),應按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兩種類(lèi)型分別標明各單養分含量及各自相應的總含量,不得將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。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.02%或(和)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%的不得標明。

      7.3.2 復混肥料(復合肥料)

      7.3.2.1 應標明N、P205、K20總養分的百分含量,總養分標明值應不低于配合式中單養分標明值之和,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。

      7.3.2.2 應以配合式分別標明總氮、有效五氧化二磷、氧化鉀的百分含量,如氮磷鉀復混肥料15-15-15。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“0”,如氮鉀復混肥料15-0-10。

      7.3.2.3 若加入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,不在包裝容器和質(zhì)量證明書(shū)上標明(有國家標準或行業(yè)標準規定的除外)。

      7.3.3 中量元素肥料

      7.3.3.1 應分別單獨標明各中量元素養分含量及中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。含量小于2%的單一中量元素不得標明。

      7.3.3.2 若加入微量元素,可標明微量元素,應分別標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總含量,不得將微量元素含量與中量元素相加。其他要求同7.3.1.2。

      7.3.4 微量元素肥料

      應分別標出各種微量元素的單一含量及微量元素養分含量之和。

      7.3.5 其他肥料

      參照7.3.1和7.3.2執行。

      7.4 其它添加含量

      7.4.1 若加入其它添加物,可標明其它添加物,應分別標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總含量,不得將添加物含量與主要養分相加。

      7.4.2 產(chǎn)品標準中規定需要限制并標明的物質(zhì)或元素等應單獨標明。

      7.5 生產(chǎn)許可證編號

      對國家實(shí)施生產(chǎn)許可證管理的產(chǎn)品,應標明生產(chǎn)許可證的編號。

      7.6 生產(chǎn)者或經(jīng)銷(xiāo)者的名稱(chēng)、地址應標明經(jīng)依法登記注冊并能承擔產(chǎn)品質(zhì)量責任的生產(chǎn)者或經(jīng)銷(xiāo)者名稱(chēng)、地址。

      7.7 生產(chǎn)日期或批號

      應在產(chǎn)品合格證、質(zhì)量證明書(shū)或產(chǎn)品外包裝上標明肥料產(chǎn)品的生產(chǎn)日期或批號。

      7.8 肥料標準

      7.8.1 應標明肥料產(chǎn)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。

      7.8.2 有國家或行業(yè)標準的肥料產(chǎn)品,如標明標準中未有規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,應制定企業(yè)標準,該企業(yè)標準應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,并應同時(shí)標明國家標準(或行業(yè)標準)和企業(yè)標準。

      7.9 警示說(shuō)明

      運輸、貯存、使用過(guò)程中不當,易造成財產(chǎn)損壞或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,應有警示說(shuō)明。

      7.10 其它

      7.10.1 法律、法規和規章另有要求的,應符合其規定。

      7.10.2 生產(chǎn)企業(yè)認為必要的,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要求的其它標識。

      8 標簽

      8.1 粘貼標簽及其他相應標簽

      如果容器的尺寸及形狀允許,標簽的標識區最小應為120mm×70mm,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,其余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規定。

      8.2 系掛標簽

      系掛標簽的標識區最小應為120mm×70mm,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,其余應符合本標準第10章的規定。

      9 質(zhì)量證明書(shū)或合格證

      應符合GB/T 14436的規定。

      10 標識印刷

      10.1 裝大于25kg(或25L)肥料的容器

      10.1.1 標識區位置及區面積

      一塊矩形區間,其總面積至少為所選用面的40%,該選用面應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,標識內容應打印在該面積內。區間的各邊應與容器的各邊相平行。

      區內所有標識,均應水平方向按漢字順序印刷,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標識內容。

      10.1.2 主要項目標識尺寸

      根據打印標識區的面積(10.1.1),應采用三種標識尺寸,以使標識標注內容能清楚地布置排列,這三種尺寸應為X/Y/Z比例,它僅能在如表1所示范圍內變化,最小字體的高度至少應為10mm。

      表1 三種標識尺寸比例

      尺寸比例

      最小字體尺寸 小(X)/中(Y)/大(Z)

      mm

      最小比例 最大比例

      ≤20 1/2/4 1/3/9

      >20 1/1.5/3 1/2.5/7

      10.1.3 標識區內主要項目和文字尺寸

      標識標注內容應用印刷文字,標識項目的尺寸應符合表2要求。

      10.2 裝5-25kg(或5-25L)肥料的容器

      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5mm,其余應符合本標準10.1條的規定。

      10.3 裝5kg(或5L)以下肥料容器

      如容器尺寸及形狀允許,標識區最小尺寸應為12mm×70mm,最小文字高度至少為3mm,其余應符合本標準10.1條的規定。

      該標準非等效采用ISO 7409:1984。與ISO 7409:1984相比,本標準增加了相關(guān)的術(shù)語(yǔ)定義,同時(shí)根據國家的有關(guān)法律、法規和規章,增加了相應的標識內容和要求。ISO(國際標準化組織)是一個(gè)世界性的國家標準團體(ISO成員團體)的聯(lián)合機構。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通常通過(guò)ISO各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進(jìn)行。每個(gè)成員團體均有機會(huì )加入,與ISO有聯(lián)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國際組織也可參加。經(jīng)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采納的國際標準草案,在由ISO理事會(huì )批準為國際標準之前,要先發(fā)給各成員團體通過(guò)。ISO 7409國際標準是由ISO/TC 134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技術(shù)委員會(huì )制定的,并于1981年發(fā)給各成員單位。此標準已由下列國家的成員單位通過(guò):奧地利、意大利、羅馬尼亞、捷克斯洛伐克、肯尼亞、南非、埃及、朝鮮、斯里蘭卡、西德、墨西哥、英國、匈牙利、荷蘭、美國、伊拉克、挪威、蘇聯(lián)、以色列、波蘭、葡萄牙。

      國家標準GB 18382-2001將從2002年1月1日起實(shí)施。

      表2  標識區內要項目和文字尺寸

      文  字

      序號 標識標注主要內容

      小(X)中(Y)大(Z)

      1 肥料名稱(chēng)及商標

      2 規格、等級及類(lèi)型

      3 組 成

      作為主要標識內容的養分或總養分配合式(單養分標明值)

      產(chǎn)品標準規定應單獨標明的項目,如氯含量、枸溶性磷等作為附加標識內容的元素、養分或其他添加物 

      4 產(chǎn)品標準編號

      5 生產(chǎn)許可證號(適用于實(shí)施生產(chǎn)許可證管理的肥料)

      6 凈含量

      7 生產(chǎn)或經(jīng)銷(xiāo)單位名稱(chēng)

      8 生產(chǎn)或經(jīng)銷(xiāo)單位地址

      9 其  他

      注:進(jìn)口肥料可不標注表中第 4、5 項,但應標明原產(chǎn)國或地區(指香港、澳門(mén)、臺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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